黄某雇佣民工砍伐林木盗卖,因此伏法。近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盗窃案件,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款3000元。
据了解,2014年10月8日,国营雷州林业局xx林场与被告人黄某的父亲签订砍伐xx林场田xx队xx号小班的林木,黄某负责砍伐、装载,过程中有林场工作人员检验并出具《六联交接单》后,方能由黄某运到雷林总厂的切片厂。
2014年10月27日,黄某雇10名民工到xx号小班砍伐林木。当日12时30分,黄某父亲叫其雇车将木材运到雷林切片厂,被告人黄某雇请了陈某贵运载木材。被告人黄某明知没有《六联交接单》木材不能离开林地,为获取非法利益,对陈某贵说木材是其自己的,需要运到雷州市客路镇出卖。当日18时许,木材装车完毕,被告人黄某乘林场管理人员不在林地之机,叫陈某贵将木材运走。18时10分,林场工作人员发现木材失窃而报案,民警于19时许40分在雷州市客路镇追回了被盗的木材。经鉴定,被盗的木材为19.08吨,价值4388.4元。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是初犯,且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