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三名男子冒充村干部签订假合同出售林木,诈骗金额达40余万。近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合同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柯某荣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柯某兴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5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洪某利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洪某经济损失308000元,两被告人互负连带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柯某荣退赔被害人洪某经济损失33000元。而另一男子柯某宜仍在逃(另案处理)。
案件:假冒村干部行骗
2014年1月,被告人柯某荣在陈某有的介绍下认识了经营砍树生意老板洪某利,并带洪某利去看了某村的林木。次日,被告人柯某荣打电话给洪某利说卖树款是40000元,并叫洪某利与冒充是某村出纳员的柯某宜(在逃,另案处理)联系。随后,洪某利将40000元转到柯某宜的账户里,柯某宜写了一份40000元的收据给洪某利。1月28日,被告人柯某荣、柯某兴和柯某宜在遂溪县城月镇某饭店与洪某利签订了所谓的购买树林的合同,同时又骗取了洪某利给三名被告人每人10000元共30000元的红包。洪某利拿到合同后,到某村的树林处砍树时,遭到该村群众的阻拦,方知上当受骗。事发后,被告人柯某兴退还了10000元给洪某利,洪某利被骗60000元。
2014年3月,被告人柯某荣联系到另一位砍树老板洪某,并带洪某及其合伙人陈某珠、陈某进等三人到某村一片约有一百多亩的树林看树。随后,被告人柯某荣以需要经费办理砍树事宜为由,于2014年3月22日、3月30日、3月31日共骗走洪某3000元用于其妻子治病。2014年4月1日,被告人柯某荣、柯某兴及同伙柯某宜与洪某、陈某珠、陈某进三人签订了一份416000元的购买树木合同,洪某当场交给被告人柯某荣、柯某兴及柯某宜20000元。合同签订后,柯某宜将被告人柯某兴的个人帐户交给洪某,洪某于2014年4月2日在太平镇农村信用社将300000元车到被告人柯某兴的帐户里,柯某宜随即将这笔款转走,被告人柯某荣从这笔款中拿出60000元偿还了其个人债务。为了增加可信度,被告人一伙还伪造村民同意出卖林木的签名。洪某、陈某珠、陈某进三人在交款及签订合同后,到某村所属的村委会开砍伐证明,村委会干部告诉洪某,柯某荣、柯某兴、柯某宜不是某村的村干部,他们的合同无效。洪某、陈某珠、陈某进才知道被骗。事发后,被告人柯某兴退还了12000元给洪某,洪某被骗共计341000元。
法院:两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柯某荣、柯某兴无视国法,明知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伙同柯某宜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洪某利60000元、洪某341000元,共计401000元,其中被告人柯某荣参与犯罪的数额为401000元,被告人柯某兴参与犯罪的数额为36800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柯某荣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柯某兴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000元;责令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洪某利经济损失60000元、被害人洪某经济损失308000元,两被告人负连带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柯某荣退赔被害人洪某经济损失33000元。
宣判后,两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或处无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即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罪名的适用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依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