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开区法院在硇洲法庭审理了一起涉放火罪的刑事案件。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豆某某伤势较重,行动不便,被监视居住在其户籍地,无法到法院参加庭审,便决定登船上岛,到其居住地硇洲镇的硇洲法庭“登门”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当天一大早,经开区法院法警渡船过海来到被告人豆某某家中,通过两人搀扶下床、一人背着出门,而后坐上轮椅在法庭上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对豆某某点燃汽油燃烧村民小汽车、房屋物品等,以及豆某某在此事件过程中导致重伤二级,伤残八级的事实进行了陈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豆某某因与村民间矛盾而心生怨恨,深夜放火燃烧村民汽车、房屋中堂大门、厨房杂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豆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过法庭审理,该案将择期宣判。
承办法官说,这次采取“上门”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主要考虑到被告人的伤势较重,行动不便,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上门”开庭既可以为被告人提供便利,又可以保证案件得到高效审理,也想通过村民身边的案例,以案普法,为村民进行一次普法警示教育。同时,我们在此呼吁邻里之间,要互帮互助,和谐共处,不能斗一时之气,逞一时之能,更不能以身试法,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因小失大,因一时侥幸心理,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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