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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网上贬损、嘲讽同学 父母被判担责

2025-11-23 11:40 来源:中国青年网

规范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提升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是监护人应尽的监护职责,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

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涉网络言行,强化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惩处与预防,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三件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与违法犯罪惩处典型案例。

记者注意到,在发布的案例2“小王诉小李及父母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未成年人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贬损、嘲讽同学的言论,对同学的名誉权造成侵害,法院依法判令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强化了未成年人网络言行应受法律约束的观念。

案情显示,小王与小李是小学同班同学。因与小王发生矛盾,小李将自己在班级群中的昵称设置为“小王你好可怜”,个性签名设置为“小王你散架了”,其他人@小李时,群成员均能看到该昵称。小李还在其他平台账号个人主页简介中标注“主挂小王,你好棒”,在有班级同学的群聊中以贬损、嘲讽的口吻发布有关双方校园矛盾的信息。小王因此在班级群、其他平台等网络环境以及校园中受到他人的嘲笑,遭受极大心理压力。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将小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小李的行为导致小王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王的侮辱,侵害了小王的名誉权。小李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审理法院判决小李的父母以书面形式向小王赔礼道歉并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同时明确,如果小李有财产,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父母赔偿。

最高法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处理与同龄人之间发生的摩擦,有时不够冷静客观,甚至通过班级群、社交账号等网络渠道发泄情绪,严重时还可能升级为网络欺凌,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此案明确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未成年人在网上发表言论受法律约束,未成年人侮辱、诽谤他人的,同样构成名誉权侵权。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人妥善处理成长中遇到的问题,未成年子女侵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周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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