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我是经开区某学校的女教师,近期在顺产分娩过程中大出血,进行手术后转至重症监护室,医院也为我开具了属于难产的证明。根据广东省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我想知道,此条例是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及《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上述规定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但是,难产认定不属于人社部门法定职能,应以卫健部门主管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针对用人单位拒绝执行法定假期时的维权问题,若您属于编外聘用制劳动合同人员或者临聘教师,可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开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若您属于事业编在编人员,则应将有关情况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