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目前,在赤坎区工作生活,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配偶、父母均在茂名高州工作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否符合探亲假的认定标准?希望相关部门尽快答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具体是否符合享受条件,需要您和公司进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