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徐闻县某金融单位男职工张明(化名)到徐闻县一家医院体检时,院方对其胸部检查给出诊断报告为“未见异常。”但到了2009年7月份,张明到广东农垦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肺腺癌晚期。2010年6月,张明委托妻子以医院漏诊导致其延误治疗为由把医院告上法庭。当地法院今年1月份对此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医院方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15万多元。被告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据悉,这是我市第一例患者以医院漏诊为由一审告赢医院的第一起医患官司。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报道。
患方陈述:医院漏诊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原先张明今年50多岁,目前仍在治疗中。据张明的妻子也就是其委托代理人陈述,2008年9月23日,张明单位组织职工到当地一家医院进行健康检查时,医院出示他的胸片检查报告为“心肺未见异常。但过了9个多月,第二年7月份张明因咳嗽、气喘、胸闷等症状到广东农垦中心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肺腺癌晚期。
9个月前肺部未见异常,9个月后却确诊为晚期肺腺癌。张明的妻子认为徐闻那家医院当时对其丈夫进行胸部检查时存在漏诊行为,导致其丈夫失去最佳治疗时机。2010年4月份,张明的妻子向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申请对丈夫病情司法鉴定,该所随后给出的鉴定意见认为:徐闻那家医院2008年9月份在对患者张明进行胸部检查时,对胸片明显的异常情况报告为“未见异常”存在漏诊。医院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致使患者丧失对癌症早发现、早治疗的机会,使患者的“5年生存率”明显下降。
原告张明的妻子陈述,丈夫自2009年7月起共花去医药费60多万元,目前仍然在治疗中,家庭因此债台高筑,生活陷入极端困境之中。张明的妻子2010年6月份以医院存在漏诊导致丈夫延误病情为由,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方面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给予4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20万。
院方答辩:所做胸片检查仅是健康参考
针对患家所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徐闻县那家医院也委托律师进行了答辩。
院方辩解如下:一,原先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司法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所做鉴定意见不应做为事实认定的依据。且原先向司法鉴定所提供的鉴定胸片是否是该院原来的胸片未经该院确认。二,原先体检时所作的胸片检查仅是健康的参考,不是疾病诊断的唯一依据。作出疾病诊断,必须综合各种检查及判断才能做出结论。院方同时认为,即使体检时发现病情,也是属于癌症中后期,对于治疗影响不大,对治疗转归无直接因果关系。三,原先要求的赔偿标准尚未确定,部分赔偿项目、标准无依据。即使原先提供医疗费单据,也无理由要求医院方面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针对患者亲属在诉讼书中所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要求,院方在答辩状中认为原告所提出的20万元赔偿金金额过高,没有依据难以接受。
法院一审判决原先胜诉院方提起上诉
2011年1月,徐闻县人民法院对患者张明上诉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尽管患者张明诉讼案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在对原先进行体检时存在漏诊,延误了原先对肺癌的治疗时机,增加了原先的医疗成本,且对原先的精神打击很大。
今年1月10日,徐闻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等条例的规定对张明诉讼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一方赔偿原先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53909.21元的70%即107736.45元,赔偿原先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57736.45元。
由于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被告医院一方近日已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上诉理由: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漏诊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一审判决被告一方承担70%赔偿责任没有事实根据。医院方面认为,如果负责任院方应当只负次要责任。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上诉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如何?本报将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