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湛江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湛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力推动我市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更好地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决定》共十条,第一条规定了决定的适用范围和病媒生物的定义。第二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第三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第六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职责。第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职责。第八条规定相关部门、重点单位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的宣传工作。第十条规定违反决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决定》的制定明确了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的责任,旨在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提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例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近期和远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规划,定期组织专业消杀队伍开展病媒生物消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村(居)民委员会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建立奖惩制度;单位和个人要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发现病媒生物孳生环境或疑似病媒生物传染病病例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决定》的施行是我市针对当前基孔肯雅热等蚊媒传染病防控形势的主动作为,将有力推动我市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更好地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