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怀公款起贪念 携款潜逃终获刑
因打私彩欠下赌债,在接受公司委托,带公司货款去银行存时,携款潜逃的陈某赵,近日,被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陈某赵系雷州市客路镇人。2008年,陈某赵到徐闻县务工,被聘为广州市某物流公司徐闻货运部职员。陈某赵因平时工作勤快,很快博得徐闻货运部经理的好感和信任。
陈某赵在徐闻县工作期间,常打私彩,为此欠下了一身赌债,被私彩老板追债逼得走投无路,遂产生侵占公司货款的念头。2010年7月10日上午,徐闻货运部经理委派陈某赵与公司另一员工一起携带公司货款72262元,前往徐闻县农业银行营业厅存入公司账户。陈某赵与另一员工一起携款来到银行后,在排队等候存款的过程中,陈某赵却乘另一员工短暂离开,携带货款72262元潜逃。
陈某赵潜逃后,将该款用于偿还赌债及打私彩花光。经公司报案后,陈某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徐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存款时侵吞单位货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判决后,被告人陈某赵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人受私心驱使,且心存侥幸,利用公司委派其存款之机卷款潜逃,触犯了刑律,终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