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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误治疗致患癌者死亡 终审医院赔19万

2011-07-05 15:26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冯斐 梁锦荣 李蓝珊

医院为患者体检得出未见异常结论,不到一年,患者被检出癌症晚期,不久因癌症去世……

2008年9月,徐闻县某金融单位男职工劳某到徐闻县一家医院体检时,院方对其胸部检查并给出诊断报告为“未见异常”。但到了2009年7月份,劳某到广东农垦医院检查时,被确诊为肺腺癌晚期。2010年6月,劳某委托妻子以医院漏诊导致其延误治疗为由把医院告上法庭。当地法院今年1月份对此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15万多元。医院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昨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民一庭于近日终审调解了该案,维持原判。

庭审双方各执一词

“9个月前肺部未见异常,9个月后却确诊为晚期肺腺癌。如果9个月前就查出并治疗,结果远不是这样。”劳某的妻子认为当时负责体检的医院在对丈夫进行胸部检查时存在漏诊行为,致使患者丧失对癌症早发现、早治疗的机会,使得生存的几率明显下降,并导致劳某于今年4月28日死亡。同时,自劳某于2009年7月开始治疗后,已经花去了医药费60多万元,使得整个家庭因此债台高筑,生活陷入极端困境之中,生活水平也随之下降。故劳某的妻子以医院存在漏诊导致丈夫延误病情为由,要求医院方面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并给予4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其中精神抚慰金为20万。

而院方则认为,就算因胸片检查出现了漏诊,但体检时所作的胸片检查仅是健康的参考之一,作出疾病诊断,必须综合各种检查及判断才能做出结论,胸片检查不是疾病诊断的唯一依据。院方同时认为,即使体检时发现病情,也是属于癌症中后期,对于治疗影响不大,对治疗转归无直接因果关系。再者,原告要求的医药费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过高,难以接受。

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这是我市第一例患者以医院漏诊为由告赢医院的医患官司。今年1月,徐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时认为,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尽管该案中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医院在对劳某进行体检时存在漏诊,故延误了治疗时机,增加了医疗成本,且对原告的精神打击很大。故一审判决中由被告徐闻某医院支付原告劳某家属15万余元。

该院终审审理过程中,市中级法院通过调解认为,被告徐闻某医院确实因漏诊而对患者劳某患癌症晚期并支付高额晚期治疗费用这一后果负有相应的责任,并最终导致患者于今年4月28日死亡,故在终审的调解过程中判处被告徐闻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190000元,双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对该纠纷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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