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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四被告被判获刑

2011-12-13 22:41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徐大荣 朱耀芬

    湛江新闻网讯: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被告人彭某武及翁某翅,因对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近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彭某武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有期徒刑10年7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被告人翁某翅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被告人唐某创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被告人唐某伟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0月6日15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根据特情举报获悉有人买卖枪支弹药的情况后,决定由民警乔装成买卖与被告人翁某翅联系买卖弹药事宜。被告人翁某翅接到买家的委托后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彭某武问是否有1000发猎枪子弹出卖,彭某武回答说有,并提出每发子弹价格18元,且同意交易成功后给付翁某翅300元作为介绍费。买家同时向翁某翅提出先验货再交易,翁某翅随即打电话转告彭某武。当天17时许,被告人彭某武指派被告人唐某创在徐闻县海安镇某港饭店其家中拿2颗猎枪子弹样本给被告人翁某翅带到徐闻县徐城镇迈陈车站交给买家验货,买家确认是12号猎枪子弹后,同意交易。当天18时许,被告人翁某翅驾驶一辆牌号为粤CCXXX的丰田小轿车到海安镇彭某武的家宅。被告人彭某武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唐某创,叫唐某创从其家中三楼的房间搬二箱共1000发猎枪子弹随翁某翅前往与买家交易。唐某创即伙同唐某伟从彭某武家中三楼的一间房间内搬出二箱共1000发12号猎枪子弹乘坐被告人翁某翅驾驶的小轿车一起来到徐闻县徐城镇某叶宾馆停车场交易。在交易时,被告人翁某翅、唐某创、唐某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12号猎枪子弹两箱共计1000发。

    2002年,被告人彭某武在徐闻县海安镇海安码头捡到一支猎枪、120发猎枪子弹和60发“六四式”手枪子弹带回其家中。2010年10月16日晚上,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彭某武的家中房内搜出该猎枪、猎枪子弹54发、“六四式”手枪子弹60发。2010年12月19日,被告人彭某武自动到徐闻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徐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武、翁某翅、唐某创、唐某伟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同时,被告人彭某武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又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四被告人非法买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情节严重,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实施非法买卖弹药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武系弹药所有人,其指挥他人非法买卖弹药,是主犯。被告人翁某翅受买卖药弹双方的委托,起居中联系、介绍作用,系弹药买卖的中介人;被告人唐某创、唐某伟受被告人彭某武指使,帮助彭某武出卖弹药。被告人翁某翅、唐某创、唐某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所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唐某创、唐某伟均服判。被告人彭某武、翁某翅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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