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多次伙同他人手持凶器,四处流窜作案,公然抢劫财物,近日,被告人陈某本被徐闻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陈某本,男,1988年4月出生,徐闻县人。2007年5月16日21时许,陈某本伙同李某德、“老二”、“曲界红太阳”等4人窜到徐闻县徐城镇南门塘鱼塘附近路段,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梁某林实施抢劫,劫走大阳牌125C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粤GF8095;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已被凿改)及现金人民币80多元,同时对梁某林致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1300元。
2007年6月22日14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窜到徐闻县曲界镇石畴村附近路段,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冼某燕、黄某实施抢劫,劫走冼某燕五羊本100C蓝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07D06961;车架号:71022843),并对冼某燕致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6000元。
2007年7月2日16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窜到徐闻县曲界镇高坡村路口处,由被告人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韦某荣实施抢劫,劫走韦某荣峰光牌100C两轮摩托车一辆(发动机号:5FK05210;车架号:FA04927)、CDMA手机一台及人民币1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4500元。
2007年7月7日9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李某德窜到徐闻县前山镇丁村至白水村路段,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杨某滺实施抢劫,劫走杨某滺日产牌黑色本田125C“双缸鹰”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粤JF8286,发动机号:019142,车架号:5718366)。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4300元。
2007年7月10日17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李某德窜到徐闻县前山镇班附近路段,持刀对吴某娣实施抢劫,劫走吴某娣现金人民币17元,并将吴某娣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娣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本于2011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徐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本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刀拦路抢劫或者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钱财5次,财物值款人民币1629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鉴于陈某本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