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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伙同他人手持凶器流窜作案,公然抢劫财物,近日,陈某本被徐闻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查明,2007年5月16日21时许,陈某本伙同李某德、“老二”等4人窜到徐闻县徐城镇南门塘鱼塘附近路段,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梁某林实施抢劫,劫走红色两轮摩托车一辆,现金人民币80多元,同时使梁某林受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1300元。
2007年6月22日14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窜到徐闻县曲界镇石畴村附近路段,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冼某燕、黄某实施抢劫,劫走冼某燕的蓝色两轮摩托车一辆,并致冼某燕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6000元。
2007年7月2日16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窜到徐闻县曲界镇高坡村路口处,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韦某荣实施抢劫,劫走两轮摩托车一辆、手机一台及人民币1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4500元。
2007年7月7日9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李某德窜到徐闻县前山镇丁村至白水村路段,由陈某本骑车,其他人持刀对杨某滺实施抢劫,劫走两轮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摩托车值款4300元。
2007年7月10日17时许,陈某本伙同林某红、李某德窜到徐闻县前山镇,持刀对吴某娣实施抢劫,劫走现金人民币17元,并将吴某娣砍伤。经法医鉴定,吴某娣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本于2011年10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徐闻法院根据陈某本的犯罪事实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