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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爱不成心生报复 半夜纵火开枪伤人

2012-06-28 10:22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简陈明 张展文 邹兴

    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燃烧他人住屋,同时故意开枪伤害他人身体。近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宣判,谢某某因犯放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5万多元。

    现年44岁的谢某某是徐闻县下桥镇人。同村人梁某某的丈夫死后,谢某某与梁某某来往亲密,关系暧昧。梁某某的家人知道后极力反对,要求两人断绝关系,并与谢某某发生纠纷,谢某某因此怀恨在心。

    2006年8月19日凌晨1时许,谢某某携带火药枪、铁锤、斧头及汽油窜到梁某某的睡房处,先用铁锤敲碎玻璃窗,接着用汽油洒入房内,并点火燃烧。梁某某和她丈夫的父亲吴某某见状急忙呼救。谢某某害怕被抓,又朝梁某某、吴某某开枪,将两人击伤。

    经法医鉴定,梁某某、吴某某的伤情均达轻伤标准。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烧毁财物共值款1万多元。案发后,谢某某畏罪潜逃。

    2011年12月11日,潜逃近6年的谢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到徐闻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据悉,在诉讼过程中,谢某某已自动赔偿了梁某某、吴某某财物损失款1万多元;赔偿梁某某、吴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约2.5万元。

    徐闻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燃烧他人住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了放火罪;同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宣判,谢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梁某某、吴某某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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