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徐闻县人民法院获悉,徐闻县人民法院近日对“2·3”徐闻重大持枪抢劫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张某侨、李某炀分别获刑十五年和八年八个月。
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张某侨、李某炀、苏某选各持一把自制猎枪先后于1月28日20时30分、1月28日23时50分和2月1日20时许分别在徐闻县曲界镇愚公楼加油站、徐闻县下桥镇金桥加油站及徐闻县海安镇白沙湾加油站实施抢劫,劫走大量现金、财物。2月2日19时许,三名匪徒窜到徐闻县南华农场附近,对被害人邓某腾实施拦截,企图抢劫财物,由于邓某腾没有停车,致使抢劫未遂。当晚11时许,三人又窜到雷州市英利镇英良村某农资店实施抢劫,得手后三人迅速往徐闻方向逃窜。3日零时20分,三人返到徐闻海安麻城村出口附近时,被追捕民警发现并迅速堵截,3名歹徒公然开枪拒捕,追捕民警当场依法果断击毙其中一名持枪歹徒苏某选,并及时追赶抓获另一歹徒李某炀。
而后,徐闻县公安局领导和湛江市公安局驻徐闻工作组领导成立了专案组,在全市范围内对张某侨展开搜捕,并于2月7日成功抓捕了张某侨,至此,该案全面告破。
4月27日,徐闻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侨、李某炀犯抢劫罪,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对该案高度重视,承办法官在庭前仔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并组织合议庭成员集中阅卷,确保了庭审人员全面熟悉案情。5月24日,由于被告人李某炀庭审时尚未成年,案件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近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侨、李某炀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参照案件中的各种因素,合议庭达成一致,判决被告人张某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被告人李某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据了解,徐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得知昔日的悍匪获刑服判,徐闻当地群众无不拍手叫好。两名罪犯已于日前被押往监狱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