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女士:我于2008年收养了一个女婴,收养后没有及时为她补办相关手续,今年她5岁了,明年就要上学,但由于收养手续不全入不了户口,请问这种情况应怎么办?收养手续不全是不是要将这个女孩送还给福利院?
黎女士告诉记者,她是辖区的低保户,与丈夫离异后,在2008年经朋友介绍领养了一个被人遗弃的女婴。当时她对收养的相关法律不了解,并未办理登记手续。
湛江市民政局福利科工作人员回应,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在2008年9月5日下发了一份《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补办手续需依法进行。
补办收养手续前,相关部门要根据《通知》对领养者的年龄、工作能力、家庭收入等条件进行综合判断,经核查收养人符合收养规定的,则可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若收养人不符合规定私自收养的,依据法律规定,需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当事人将弃婴或儿童移交福利机构抚养。由于每位收养人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不能一概而论,工作人员建议黎女士先到市民政局福利科说明情况,他才能作进一步回复,如有咨询,可拨打湛江市民政局福利科电话0759-3221658。
工作人员提醒,根据我国《收养法》和《通知》的规定,凡2008年9月5日后发现的社会弃婴,一律要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公民不得私自收养。私自收养属于违规行为,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