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湛江市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人社〔2013〕662号)已经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
用人单位依法主动申请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者按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适用本条款。
用人单位申请为职工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缴年限依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94年1月,1994年1月以前符合国家、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属于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补缴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4年1月。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当以补缴时段对应期间职工本人工资申报缴费基数,按对应时段当地缴费比例和基数的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而个人申请补缴应参保未参保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费的,则根据申请人对应的人群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省、市下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下乡知青”、“各类企业未参保人员”等对应人群的补缴政策办理。
详可查阅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http://gdzj.lss.gov.cn)首页“ 便民服务·相关政策”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