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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火药爆炸 徐闻一渔民身亡

2015-04-17 17:41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陈纪臻 周文硕 张再漾

悲剧发生在虾塘边的平房里。杨迅 摄

    4月14日晚上11时许,徐闻县下洋镇下港村发生一起爆炸事件,造成一人死亡。据了解,死者当天夜里在距离下港海几十米外的虾塘屋中自制火药,发生爆炸时,2公里外的下洋墟都有震感。事件引起徐闻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该县立即组织公安、安监等部门进行调查。目前,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16日下午,记者赶往爆炸现场看到,虾塘边上的小屋一面红砖墙体被炸毁,红砖碎落一地,屋顶的水泥板发生断裂,部分掉进虾塘里。据了解,事故发生次日早上,家属已对现场进行清理。

    据了解,死者是下港村村民,今年50多岁,靠养虾为生,偶尔会乘船到浅海海域炸鱼。下港村委会张主任表示,经整治,炸鱼现象已经少了许多,但由于土炸药制作成本低廉,制作方法简单,有个别渔民为谋利益仍私制炸药进行炸鱼。张主任曾多次带人逐户劝说,然而却遭受不少白眼。“有些村民以为我们是眼红嫉妒,对于劝阻的村干部经常恶语相向。”张主任无奈地说。

    下洋镇分管安全生产的花副镇长说,事件发生后,该镇与多个部门联动,在事发当晚挨家挨户巡查自制火药问题。长期以来,村委会也组织人力多次在村民家中、周边海域等地方巡查,安监、公安等部门也多次打击,但这一现象仍然存在。

    徐闻县海洋与渔业局邓业主任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第38条规定,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律师则表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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