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人们外出吃饭、购物送礼激增。于是,对食品药品的安全质量尤为关注。如果消费者在市面上遇到涉嫌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药品又该如何处理?商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该承担哪些责任?近日,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期执法档案,敬请关注。
图/美编郑莹
案例:使用化学剂漂白豆芽
日前,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该市海滨街道井头新村市场西一路检查时,发现良某在此开设一间豆芽的生产加工场。
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有半成品黄豆芽、半成品绿豆芽,以及有成品黄豆芽和成品绿豆芽。上述加工成品的豆芽的芽杆粗壮,色泽灰白,绿豆芽无根须,黄豆芽的根须较少,并且根须无分支,易折断,折断后有水分冒出,而正常的豆芽的特征是:芽身挺直稍细,芽脚不软、脆嫩、光泽白,根须发育良好,无烂根、烂尖现象,韧性较好,不易折断,折断无水分冒出。
现场还发现有漂白粉(6.5Kg)、“细胞激动素”(1Kg)以及“AB粉”等非食品添加剂的物质,以及一些用上述非食品添加剂的物质配制好的溶液。该加工场负责人良某交待,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AB粉”、“细胞激动素”等化学药剂,并使用化学剂“漂白粉”漂白豆芽,将用这些豆芽大量销往周围城区的市场。
释法—— 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执法人员:由于该案件涉嫌人员良某生产的不合格豆芽销售范围广,影响较大,长期食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该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非食品添加剂等物质进行查封扣押,并且将该案件移送吴川市公安局依法查处。
案例:私自无证生产“假药”
日前,吴川食品药品监督局执法人员到该市振文镇某村检查时,发现该村一栋居民楼里存放着“痛必止”、“疮必消”、“多用皮肤精”等22个品种的产品和两台“十两高速中药粉碎机”、一台“亚太塑封机”、中药材原料17件、药用包装塑料药瓶11袋、半成品药液23罐及销售凭证收据13本。
经调查,村民陈某从1998年8月开始生产“多用皮肤精”,后来增加生产了“痛必止”、“疮必清”等品种,至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
据悉,当事人把这些药品销售给吴川市振文、黄坡、吴阳、塘缀等镇的药店、卫生机构和个人,至被查获止,当事人陈某共销售自制药品的单据记录金额为9678元,执法人员已将这批假药移交吴川市公安局查处。
释法—— 无证生产药品且“生产、销售假药”
执法人员:首先,陈某处查获的22个品种均标示功效及用法用量等内容,具有药品的特征,符合《药品管理法》中药品的定义。既然是药品,那就必须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药品,而陈某从1998年至今还没取得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可以说陈某是无证生产药品。
其次,《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文件上规定该药品的专有编号,此编号称为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经查实,陈某从没取得上述药品品种的批准文号。所以这些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案例:精美糕点面包出自“黑加工场”
日前,吴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吴川市公安局干警在吴川市黄坡镇325国道边检查时,发现叶某等三人在一间房子内开设面包加工场,从事面包等食品的制售活动。该加工场负责人叶某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据了解,该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快速包装机”、“封口机”等一批生产面包的工具,以及生产面包原料,还有已加工好的成品面包。
据叶某交待,从2013年3月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草莓奶酪面包”、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三种面包活动,已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为384000元。该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释法—— 无证生产食品从严处罚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解决“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并且在《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设有相关规定。根据“一事不再罚”和“过罚相当”原则,对同一个当事人的同一个事实行为,不宜累计合并适用多项罚则分别处罚,也不宜由执法人员酌情任意选择适用单项罚则,以一个较重的违法行为吸收其他违法行为,选择处罚较重的罚则实施处罚。
上述案件中,由于食品的特殊性,无证生产食品更是会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所以无证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重于假冒他人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因此,该案件定性为“无证生产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