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老人陈老太去年10月21日,经过半封闭的路边工地时,被钢筋头绊倒受伤,伤残九级。
陈老太认为施工方没有在施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反而在施工后留下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离地钢筋,导致她在通过该路段时被绊倒摔伤。施工方对她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施工方赔偿各项损失47624.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工方没有在事发路段设置足以使行人注意的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增加了村民出入的危险性。而陈老太作为一个成年人,应有自控安全防范能力,明知该路段在施工,应绕道而行,不得强行进入施工现场;如果不小心误入施工现场也须负有非常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故陈老太自身对此次事故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两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在此事故的原因力的大小等因素,法院确定陈老太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70%),施工方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0%),施工方应赔偿陈老太的损失1277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