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速服务区盗窃货车备胎,“轮胎盗贼”受到法律惩罚。近日,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吴川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法官介绍,2023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甲(未到案)驾驶一辆银色商务车(交替悬挂四个车牌),多次在吴川市沈海高速浅水服务区盗窃货车备胎,其中同伙李甲负责驾驶车辆放风,李某负责卸货车备胎,两人一起将货车备胎抬上车,再由李某负责将盗窃而来的货车备胎销赃给他人,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至少2500元。此外,李某与其妻子(另案处理)在明知李乙(另案处理)出售的货车备胎是盗窃所得的赃物下,仍多次收购其出售的货车备胎,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赃款转给李乙,李某从中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至少2100元。
吴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结伙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追缴被告人李某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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