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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责任追究办法》

2014-01-22 10:14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孙天阁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湛江市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以下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党员、干部,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对党员、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免谈话、通报批评、限制评先评优、调整职务、扣发奖金以及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第四条在整治中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公安交警部门民警不履行道路交通管理职责的,一律问责。因不履行职责导致城区重点路段出现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交通堵塞的,对责任民警、所属交警中队领导进行问责;辖区一天出现两处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堵塞的,对所属交警大队领导进行问责;城区重点路段一天2处以上出现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交通堵塞的或一周内同一个路段出现2次以上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严重堵塞的,对交警支队分管的副支队长、支队长进行问责。

    在整治期间,抽调参与交通整治的其他警种的民警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参照上述要求对该警种领导和民警进行问责。

    对交警部门其他具体事项的问责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实施。

    (二)责任单位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整治行动方案的;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整治中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的;

    (四)责任单位、责任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拖拉、推诿,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

    第五条在整治中滥用职权,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问责:

    (一)强令、授意他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干预、限制、阻碍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整治;或者授意、指使、纵容他人弄虚作假,阻挠、干扰、对抗整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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