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在整治中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执法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处置方法失当或者不作为,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在整治行动中,党员、干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问责:
拥有30辆以上机动车的党政机关,所属车辆一个月(从违反日算起,下同)4次以上在市区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拥有30辆以下机动车的,所属车辆一个月2次以上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整治期间,上述车辆在市区每违反1次交通法规,所属单位要问责责任司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单位写出检讨,车辆所属单位应向整治指挥部写出检讨。
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一个月2次以上在市区违反交通法规的,对其个人进行问责,并与其奖惩、升迁挂钩。
第八条党员、干部在整治工作中出现应予问责情形的,由整治指挥部提出问责名单。视情由整治指挥部、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分别进行问责。
第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应予问责情形进行调查核实,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市纪委监察局监督问责落实情况,对该调查不调查、该处理不处理的,追究责任单位的纪律责任。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驻湛部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官兵的交通违章行为,由市整治指挥部向所在部队通报,并可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二条中央及省驻湛单位车辆违章,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提出问责处理建议,报其主管部门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整治行动结束。整治行动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另行制定关于市区交通管理、党政机关车辆管理的有关问责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行动指挥部和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湛江市交通秩序综合整理专项行动指挥部部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