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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元购买赃物 被判处罚金8000

2011-01-17 15:25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林明聪 张东兴

日前,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购买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的宁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8000元。

 据介绍,2009年8月的一天,宁某在村中与一驾驶红色铃木王摩托车的青年(另案处理)聊天时,得知该青年想以25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掉。宁某在知道该车是偷来的,且没有车牌及正规手续的情况下还表示想购买,但因觉得价钱偏高,双方没有成交。几天后,同村的青年通过QQ聊天联系宁某,经过讨价还价,双方最终以1500元成交。

 2009年10月31日,宁某驾驶该摩托车上路时被民警查获。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摩托车值款人民币5351元。

 法院审理认为,宁某法律意识淡薄,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赃物,依然低价向他人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并将赃物退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损失,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理。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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