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倩 岳佳宗)昨日上午,省物价局召开了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行动动员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据介绍,目前商品房销售主要存在捂盘惜售、标价不明确等问题,一经查到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目前商品房销售主要存在捂盘惜售、标价不明确等问题,一经查到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资料图)。
据省物价局检查局局长陈波介绍,通过近段时间的摸底,发现我省商品房销售主要存在捂盘惜售、标价不明确、一套一标不清晰、广告宣传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合等违规现象。陈波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对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销售的商品房实行拉网式排查,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的,每套将处5000元罚款。构成价格欺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据介绍,整治行动的重点是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列九种行为:(一)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九)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来源:南方)。
下月起卖房须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全程被套“紧箍咒”
●卖房实行“一房一标” ●依时公开所有房源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新规解读
记者从即将实施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上看到,明码标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手房也要明码标价。
根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此外,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原则上也要参照新规定执行明码标价。
依时公开所有房源。
《规定》明确,对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即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
商品房销售时,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张贴价目表、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或价格手册。同时,在销售过程中还要明确标示房源的销售状态,即标示已销售或未销售。对于已销售的房源,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其实际成交价格。
卖房实行“一房一标”。
《规定》要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价,经营者要按规定通过《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的方式,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在销售过程中,商品房经营者还要标示房地产项目概况、当期销售楼盘概况、代收代办费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及其他与价格密切相关的信息,使购房者更多地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具体房屋的相关情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规定》重申,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的代收代办费用,要标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等内容。同时,代收代办服务应当标明由购房者自愿选择。
严禁价外加价和价格欺诈。
《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商品房经营者不按规定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及相关信息的,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物价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