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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今年7月1日施行

2011-06-06 17:25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陈彦 李培贵 蔡伟兵

●破坏公路安全最高可罚20万

●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6月3日,记者从市公路管理局学习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动员大会上获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其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公路安全执法更严格有力,破坏公路安全最高可罚20万元。

据介绍,《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时,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条例》对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以及法律责任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在“法律责任”追究上加大了力度。比如,对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不按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相应的证明;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同时还要对相关驾驶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了公路在发展国民经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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