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不到1个月时间伙同他人持枪抢劫7次,进行猖狂作案。近日,徐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杨某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杨某仔,又名杨某江,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徐闻县某乡某寮村人,农民。
被告人杨某仔伙同吴某东(另案处理)、“广”(在逃,具体姓名不详)3人持自制猎枪骑五羊牌女装摩托车,分别于2011年6月18日22时许,到徐闻县徐城镇署前街某药店门口,劫走叶某雄钱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及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2011年7月1日16时许,到徐闻县徐城镇东平三路流梅中西4巷,劫走周某香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多元及黑色滑盖三星手机1部。被害人报称,被劫手机值款2000元;2011年7月1日18时许,到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春蕾小区对符某前实施抢劫时,符某前立即驾驶小车逃跑,被告人杨某仔等人抢劫未能得逞;2011年7月1日20时许,到徐闻县徐城镇红旗二路建设银行对面,劫走唐某亮等人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8500多元;2011年7月5日凌晨零时许,到徐闻县徐城镇树山里十巷,劫走邓某贵现金人民币4200多元后,又窜到徐闻县徐城镇东门路汤宅村路口水果批发市场吴某华水果铺,劫走吴某华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被告人杨某仔开枪打伤吴某华。经法医检验鉴定,吴某华伤情未达轻伤。
2011年7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仔伙同“蕃薯”、“广”(均在逃,具体姓名不详)3人持自制猎枪骑本田牌125C摩托车到徐闻县徐城镇东平一路旧国土局附近小巷对刘某敏实施抢劫,由于刘某敏驾驶小车逃跑,被告人杨某仔等人抢劫未能得逞。
2011年7月12日16时许,徐闻县公安局民警在徐闻县徐城镇城东大道某宾馆西侧水泥道路抓获被告人杨某仔,并当场缴获作案工具枪支1支、伸缩棍1支、摩托车1辆。经检验鉴定,被缴获的枪支是自制仿12号猎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弹丸。
徐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仔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持枪相威胁和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仔伙同他人持枪抢劫作案多次,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仔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符某前、刘某敏实施抢劫时,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抢劫未能得逞,是抢劫未遂,对这2次抢劫,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仔有期徒刑12年至15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18岁的青少年,20多天持枪抢劫多达7次,抢劫现金近3万元,罪犯年龄之小、抢劫次数之多、金额、危害性之大,都是令人震惊的。18岁的青少年因抢劫获刑入狱,我们在产生看到犯罪行为被惩处后的快意的同时,也应对此进行反思。抢劫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占比例较高。他们对其抢劫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往往认识不足,而在初次作案未被侦破后,胆子越来越大,同时这也对周围的青少年形成传染性后果。因此,加大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