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一:有贸易外汇收入的企业怎样办理结汇?企业可收汇额如何计算?
人民网网友:我是一个加工企业,想与外国联系一下,开展对外贸易业务。如果企业有贸易外汇收入,怎样办理结汇 会不会很复杂?企业可收汇额又是如何计算的?(网友“外贸星”IP:61.164.153.★)
国家外汇管理局:今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在8月1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实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即企业的贸易外汇收入先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结汇时,银行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扣减该企业的相应额度后方可结汇。企业的可收汇额是由该企业已结关的出口报关单金额累加而成。
8月1日之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于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先进入待核查账户,企业需要结汇时银行可直接结汇,不再联网核查、扣减额度。对于B类企业,其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时,银行须作电子数据核查,确认已有相应金额的货物出口。对于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前,须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表,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登记表》办理结汇。改革后,A类企业占进出口企业的比例达95%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