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单位强迫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以及谭某、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犯强迫交易罪,对该分公司判处罚金15万元,5名被告人每人判处罚金5000元。被判处罚金的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已经全额缴纳完毕。据了解,这是徐闻县自《刑法》确定单位强迫交易罪名以来的首宗判例。
据徐闻法院审理查明,谭某、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是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会计、收购员和职工。他们为牟利,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2010年3月6日起,利用在某镇区域内只有某食品分公司设屠宰场的优势,禁止猪肉贩子自行收购生猪到某食品分公司的宰场屠宰加工后出售,对本地生猪实行统一收购,抬高猪肉价格批发给猪肉贩子经营。
为了迫使养殖户、猪肉贩子把生猪卖给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他们还与某畜牧兽医站的工作人员相配合,对不出售给该分公司的生猪不予检疫。同时,该分公司还指派“执法队”成员蔡某彪等人,对在交易过程中与分公司员工发生争执的猪肉贩子进行恐吓、威胁。
通过以上做法,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垄断了某镇的生猪和猪肉销售市场,迫使生猪养殖户、猪肉贩子把生猪低价出卖给他们。猪肉贩子不得不高价购买该分公司的猪肉进行经营,导致当地出现卖猪难、猪肉价格过高等问题。生猪养殖户李某敬、猪肉贩子张某等9人被迫与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进行生猪和猪肉交易,其中猪肉贩子梁某林从2012年2月7日至6月23日,被迫向被告单位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批发猪肉6次。该分公司垄断经营,强买强卖,从中牟取高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闻县某食品分公司采用胁迫手段,垄断经营、强买强卖,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谭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