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美编 郑莹
最近,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依靠职权和其他有利条件,采用胁迫手段,垄断了经营,对当地猪肉进行强买强卖。记者昨日获悉,徐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被判处罚金15万元;涉案的被告人谭某、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犯强迫交易罪,各判处罚金5000元。据悉,这是徐闻县历史上“单位强迫交易罪”确立以来的首宗判例。
利用职权进行垄断导致卖猪难、猪肉贵
谭某、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分别是被告单位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会计、收购员和职工。自2010年3月6日起,五人为牟取高利,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在区域内只有该公司能设立屠宰场的有利优势,禁止猪肉贩子自行收购生猪到宰场屠宰加工后拿到市场出售,并对本地生猪实行统一收购,然后抬高猪肉价格批发给猪肉贩子经营。
为了迫使养殖户、猪肉贩子把生猪出卖给自己,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还与锦和镇畜牧兽医站的检疫人员一起威胁,对“不听话”的养殖户、猪肉贩子的生猪不予检疫,不准销售。同时,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还指派“执法队”成员蔡某彪等人对在交易过程中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的猪肉贩子进行恐吓、威胁。
通过以上做法,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垄断了锦和镇的生猪和猪肉销售市场,迫使生猪养殖户、猪肉贩子把生猪低价出卖给其。而下游的猪肉贩子则不得不采购高价猪肉出售。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的上述做法,很快给当地的猪肉市场造成了毁灭性的打击,不久就导致本地养殖户的生猪被外地生猪冲击,不但不被优先收购,反而存在卖猪难、猪肉批发价格过高等问题。
据调查,仅生猪养殖户李某敬、猪肉贩子张某、庞某、梁某林、邓某国、罗某旭、邓某艳、杨某和、胡某国、赵某文等人曾被迫与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进行生猪和猪肉交易,由于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垄断经营,强买强卖,从中牟取高利,仅2012年1月至6月就获取毛利润共计约800639元,纯利润共计约40812元。当地检察机关针对掌握的事实,认为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和被告人谭某、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26条的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
猪肉批发价过高曾引发抗议
李某敬是一位生猪养殖户。他告诉记者,一直以来自己都是将生猪运到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后,由锦和镇畜牧兽医站集中检疫,然后完税,交加工屠宰费后集中屠宰,屠宰后再将猪肉出售给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价格随行就市。但从2010年上半年开始,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不再允许生猪养殖户或猪贩子到其他单位屠宰生猪,而是由自己收购养殖户的生猪,价格由该公司制定,不得讲价。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收购生猪的价格是6.5元或6.7元每市斤,但事实上市场收购价为7.5元或7.7元每市斤。
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压低价格收购生猪,很快引起了一些养殖户和猪肉贩的不满,当有人提出异议时,早就与锦和食品分公司串通好了的锦和镇畜牧兽医站就不肯给生猪检疫,而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未经检疫的猪肉无法进行销售。
时任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经理谭某(被告人)供述,2010年前,公司并没有经营收购生猪、批发猪肉的业务,主要是经营生猪屠宰业务。提供场所给养殖户把生猪运来屠宰场屠宰,由养殖户向猪肉贩子批发猪肉,可讨价还价。2010年起,该公司开始改变做法,不再允许肉贩子自行运生猪到屠宰场屠宰加工,而是由公司统一收购生猪,然后统一批发猪肉。收购生猪的价格由公司定,农户、养殖户不得讨价还价。统一收购生猪、批发猪肉的做法,压低了收购价格,养殖户亏本了,而猪肉贩子也不愿意接受定价批发猪肉,因为通过肉类食品分公司的转手价格一下子高了很多。2010年,徐闻县大批的猪肉贩子曾以猪肉批发价过高为由罢市了两天。
强迫交易罪名成立,被告服判
徐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为牟取高利,利用自身职权和在徐闻县锦和镇区域内只能由其设屠宰场的有利条件,违反国家规定,采用胁迫手段,垄断经营、强买强卖,其行为构成了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谭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作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徐闻县锦和食品分公司和被告人谭某、沈某珍、周某义、林某、蔡某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被告单位和5名被告人全额缴纳了罚金,均表示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