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现对2013年4月至6月之间强制报废机动车2725辆进行公告,望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留意告知信息,尽快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特约通讯员 雷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