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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查查”停车  车主收罚单

2013-08-22 17:21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莫松萌 冯斐 苏碧银 雷鹏

小车压线,停在了车位外也属违规。欧阳泽 杨迅 摄

    “我把小车停在店铺门前,离机动车道、人行道有十余米,明明没阻碍交通,为何还收到交警开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呢?”日前,家住赤坎区兴华广场的陈先生一头雾水地向记者抱怨。记者赶到现场,看到陈先生的小车停在街边商铺门前,一边挨着商铺,另一边挨着街边风景树。“车停在这里,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也算违规吗?”看着罚单,陈先生不解问道。为此,记者特意走访交警部门。

  私家车主需看清划线再停车

    记者述说了陈先生的疑问后,交警解释,虽然陈先生所停放车辆看似没阻碍交通,但并没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上,也属于违法停车行为。交警称,目前市区存在不少违法停车现象,例如 “有车位不停,车辆随意停放”、“车体超出停车位倾斜停放”、“一辆车占用多个停车位”等,都会被电子警察拍照、锁车、拖移等。

    此外,我市停车泊位标线采取国家标准施划区分:颜色为白色的泊位,表示此停车位为收费停车位,多位于人行道及退缩线上,适用于交投公司停车收费管理;颜色为黄色的泊位,表示此停车位为专属停车位,适用于承租的车位或有关单位申请设置的,供办公、方便群众车辆停放;颜色为蓝色的泊位,表示此停车位为免费停车位,适用于政府部门办公场地周边规划。

    记者走访市区,发现泊车位布置形式一般有四种:沿着车行道侧边划出停车地带,供车辆沿路侧泊车位内停车;当路侧绿化带有足够宽度时,划出港湾式停车地带,供车辆在港湾式地带停车;利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的较宽分隔带,规划泊车位,使车辆在分隔带的泊车位上停车;在较宽的人行横道上规范地划出停车位,泊车位设在不妨碍行人通行的地带。

  临停须在非禁止停车路段靠右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很多市民对于“车辆停放”与“临时停车”两者的区别也是“蒙查查”。为此,记者专程询问了交警部门,得知“车辆停放”是指停车后不妨碍交通通行,驾驶员可以离开车辆,并且不受停车时间的限制,但是必须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准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否则会受到处罚。而“临时停车”是指行驶途中机动车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驾驶人员在不离开机动车的情况下,靠道路右边按顺行方向作短暂停留。对临时停车的时间,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驾驶人员不得离开机动车辆,否则被视为违停受到处罚。

    如何停车有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车以外,不得停车。

    《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警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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