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法院受理了由吴川市检察院提起的陈×兴强制医疗案。该院经审理认为:患有精神病的被申请人陈×兴于2013年8月8日晚上,涉嫌在家中持刀将其父亲陈×福砍死,接着跑到其婶婶彭××家,将其婶婶的大门及门前电表砍烂,之后,再到村中小卖部将两名村民打伤,其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已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其行为处于双相障碍发病期间,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他人人身和公共安全,具有现实的社会危险性,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法应对其予以强制医疗。
因此,吴川法院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刑事决定,对被申请人陈×兴强制医疗。此案是新《刑诉法》自去年实施以来,吴川市首例强制医疗案。
分管刑事审判的该院简副院长介绍说:“首先,被申请强制医疗的当事人具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其次,他还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在这两个条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可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最终判定当事人应该进医院还是进监狱,要由法院作出决定书。”
该院承办法官还解释,依照法规,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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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