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开庭的刑事案件,旅店服务员廖某丽容留四名妇女在旅店内进行卖淫活动,被法院以犯容留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44岁的廖某丽,是徐闻县徐城镇农民,受老板雇佣在徐闻县徐城镇东方一路的一间旅店担任服务员。去年5月初,常某某、秦某某、龙某某、王某四人在该旅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廖某丽明知上述人员在该旅店内卖淫而未予以阻止,也不向有关部门举报。同年5月12日,徐闻县公安机关在该旅店210房、206房、307房、305房内查处上述卖淫人员。
徐闻县法院认为,廖某丽受他人雇佣,协助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容留卖淫罪,廖某丽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