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一名72岁老翁明知同村村民陈某某是精神病人,但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法院认定其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构成强奸罪论处。这宗刑事案件近日经徐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从徐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赐(男,现年72岁,徐闻县锦和镇人)从徐闻县锦和镇东某村家中骑自行车前往该镇胜利圩打骨牌及买菜,当途经东某村路口路牌处时遇到同村弱智妇女陈某某。陈某赐将一元人民币给陈某某后,随即将其带到村南后塘坑的一小块树林处实施强奸。后被陈某某的丈夫柯某某与家婆梁某某发现,被告人陈某赐才逃走。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赐提出其是通奸,不是强奸的辩解意见。但有关证据显示,被告人陈某赐是在明知被害人是痴呆者的情况下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故依法应以强奸罪论处。故被告人陈某赐提出的辩解意见,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同时,被告人陈某赐的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陈某赐是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的辩解。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受害人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被奸时处于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患病期,无性防卫能力。据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徐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明知妇女是精神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被告人陈某赐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根据被告人陈某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