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与曹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5人于2013年10月14日19时许,窜到吴川梅录街道漳州街路口,用事前准备好的伸缩棍对在校学生林某彬、龙某新进行拦截,并声称之前被林某彬打伤,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在林某彬表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用拳头、伸缩棍等对林某彬实施殴打,致林某彬未达轻伤,并抢走林某彬、龙某新两人数十元,犯罪事实清楚。
该院经审理认为,鉴于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本着教育为主原则,对3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该院依法对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三人作出缓刑判决及下达禁止令后,3名被告人表示将严格约束自己;其家长也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教育孩子。
据了解,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大创新,它不是一种新的刑罚,不是新刑种。《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