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雷州法院对一宗假冒注册商标进行了公开审判。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明知他人在使用假冒注册商标而在为他人管理、生产和加工相关产品,触犯了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经营绿豆沙的黄×(在逃)租赁在雷州市覃斗镇迈克村的被告人黄某的房屋作厂房,购置安装生产设备,以每小时人民币7元的报酬雇佣陈某、李某、符某某、黄某某等人加工生产假冒的某牌绿豆沙。2013年9月份以每月工资人民币1500元雇佣被告人黄某负责管理加工厂,并增加生产假冒某牌奶茶。其后,黄×以每杯人民币1.1至1.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从2013年7月1日至9月10日,黄×的冷饮加工点生产并销售的假冒某牌的绿豆沙、奶茶共3433箱(绿豆沙3150箱、奶茶283箱,每箱均为60杯),其中9月份生产、销售的假冒“布农姐妹”牌绿豆沙748箱、奶茶283箱。
雷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在他人的冷饮加工点,负责生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注册商标饮料,金额达人民币7134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