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吴川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作出缓刑判决,并对3名未成年人被告下达禁止令: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该院作出的首例判决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特定场所的“禁止令”。
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与曹某某(另案处理)、祝某某(另案处理)5人于2013年10月14日19时许,窜到梅菉街道漳州街路口,用事前准备好的伸缩棍拦截在校学生林某彬、龙某新,并声称之前被林某彬打伤,要求其赔偿医药费。在林某彬表示不知情后,被告人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用拳头、伸缩棍等对林某彬实施殴打,并抢走林某彬、龙某新两人数十元,犯罪事实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本着教育为主原则,对3人依法适用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该院依法对陈某庆、李某明、李某泽三人作出缓刑判决及下达禁止令后,3名被告人表示将严格约束自己;其家长也表示将配合司法机关监管教育孩子。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判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