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廉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光身为KTV的管理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并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3年2月9日,冯飞某、庞某辉(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资开设位于廉江市桃源路岭脚村内的夜明珠KTV,聘请被告人梁某光为楼面经理,并招聘了一大批DJ、服务员等从业人员。该KTV在每间房里除配备KTV的音响、灯光设备外,还增设低音炮、打碟机等设备,印制大量硬卡片用于刮K粉等毒品,配备服务员(公主)、DJ人员等,为吸毒人员提供方便,致使多名吸毒人员长期在该KTV各房间里吸食毒品K粉等。为了逃避公安及相关部门的检查,KTV管理人员在每个房间的特定位置安装红色报警灯,制订“例检暗语”,要求服务员在发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到来检查时提前报告,通知吸毒人员停止吸毒,清理吸毒工具及吸毒痕迹。
被告人梁某光负责对楼面各KTV房间的经营管理工作,每晚巡查房间时发现有客人在KTV房间里吸毒,但对该吸毒行为没有制止、上报,反而采取各种措施逃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廉江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光身为KTV管理人员,以牟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并提供各种方便和服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