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吴川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开审理了一宗醉驾刑案,被告人易某某因醉酒后驾驶并造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月6日22时40分,被告人易某某在其朋友家中吃饭饮酒后驾驶小轿车回家。23时15分,当其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吴川市梅菉街道解放路同德城沃尔玛门前路段时,与对向左转弯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搭载着被害人李某某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易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于次日凌晨配合交警部门到医院接受抽血检验。经司法鉴定后发现,易某某血样中检验出的乙醇浓度为189.852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的危险驾驶行为。于是,当地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侦查,易某某于当日到吴川市交警大队投案并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吴川市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同时,鉴于被告人易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吴川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易某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