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一名男青年伙同他人多次持刀抢走被害人摩托车,案发后,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罪行;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退赔被害人被劫摩托车款,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鉴于被告人上述行为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获得法院从轻处罚。近日,记者从徐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此宗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刘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记者从徐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龙,1995年出生,徐闻县南山镇人。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某龙伙同陈某彪(已判刑)、陈某盟(在逃)、陈某贵(已判刑)等人持刀在徐闻县海安镇林科所附近宝明寺路口拐弯下坡处、徐闻县徐城镇庆东路电视塔附近路段、徐闻县徐海大道“黄某俱乐部”附近路段、徐闻县徐海路下埚村路段处等地进行伏击过路群众,先后四次抢走被害人周某春、符某娜、杨某波、李某文的两辆五羊本田摩托车和两辆电动摩托车。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龙在被羁押期间,向办案单位徐闻县公安局海安派出所举报林某盟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办案民警将林某盟贩卖毒品的线索告知被告人刘某龙的父亲刘某,在刘某的协助下,于2013年12月18日民警将林某盟抓获,林某盟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案发后被害人周某春被劫的摩托车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周某春。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刘某龙退赔被害人符某娜、杨某波、李某文被劫摩托车款2400元、6500元、3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春、符某娜、杨某波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