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被告人高×武因抢劫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吴川法院判处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他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抢劫。近日,吴川依法撤销对高×武的缓刑,并对新罪作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的判决,实行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吴川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晚上,被告人高×武伙同高×明、赖×新(两被告人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窜到325国道吴阳镇田坉村路口处,对被害人李×(女)、林×轩驾驶的黑色小车实施抢劫,获赃款人民币2300元。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三被告人分别分得赃款600元、800元、600元。
吴川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武、高×明、赖×新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图谋,客观上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高×武因于2012年2月23日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如是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所犯新罪实行数罪并罚。本案再次告诉大家,犯罪不可怕,只要你有悔改之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重新做人;如变本加厉,继续实施犯罪,必将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