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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铺镇政府强拆民房被诉 被判处赔偿村民损失13万多

2014-11-07 11:03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通讯员

    引发“马拉松”式诉讼

    2005年11月15日,陈康信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毅然向吴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樟铺镇拆除房屋行为违法。2006年6月2日,吴川法院作出(2005)吴行初字第60号行政判决书,判定被告樟铺镇的强拆行为违法。被告樟铺镇不服判决,向湛江中院提起上诉,湛江中院于2006年8月14日作出(2006)湛中法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搭建的木器加厂及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为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但被告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原告作出赔偿。2007年9月10日,陈康信再次举起法律武器,向吴川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诉讼中,原告向法院递交了加工厂被拆除时厂内的机械设备、被损财物清单、照片、实物出入账等证据,并证实有部分财物已被掩埋地下,要求被告赔偿强拆所造成的损失531794.4元。

    吴川法院判决生效

    在经历长达数年的“马拉松”式诉讼后,日前,该案终于在吴川法院一审判决。

    吴川法院认为,本案属行政赔偿纠纷。被告没依照法定程序拆除原告的厂房,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一、二审行政判决确认违法,故应对原告被损坏的房屋(拆除可用的材料)和房屋内的物资损失予以赔偿。但考虑到原告的房屋属违章建筑,如其自行拆除房屋,损失相应可减少,故酌情按照评估价的百分之二十予以赔偿为宜。也即是说被告应按评估价166200元的百分之二十,即33240元赔偿原告的房产类损失;至于物资类的损失,物资类虽因客观原因无法估算损失,但原告在这方面的受损也是客观存在的。因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拆除原告的房屋,损害及掩埋原告房屋内的物资,致原告举证不能,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物资类的损失,在无法估算具体损失的情况下,酌情按原告请求损失333512元的百分之三十,即100053,6元予以赔偿为宜。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给原告共133293.6元。案经吴川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吴川市樟铺镇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陈康信财产损失费人民币133293.6元。至昨日记者发稿时止,被告樟铺镇政府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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