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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谈恋爱为名 诱骗多名幼女赴外地卖淫

2015-02-02 09:32 来源:华商报 作者:丁瑜

    13岁正值花季妙龄,本应该拥有和同龄人一样的欢乐时光,然而杜某等多名花季女孩在网上轻信马某某等人的花言巧语后,被骗到河北省保定市卖淫。近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卖淫罪终审判决王某、马某、马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

    2013年3月的一天,黄某与杜某、韩某等三名女孩在西安上网时,认识一名河北保定叫马某某的人,几人在网上聊得很投机,这时马某某在视频中手持大量的人民币,邀请她们三人去一起游玩和谈恋爱,三人经不住诱惑,同意与其一起出游。随后,马某某等人驾车来到西安,将黄某三人接到保定,控制在一家旅社中。这时,旅馆内的其他卖淫女劝她们在这里卖淫,“当时,我们想离开,但是他们要我们把来保定的路费和住宿费给了。”黄某说,由于手上没有钱,她们只能听从。

    “有一天凌晨4点多,他们让我出台,我不想去,就被拳打脚踢。”杜某说,当时自己只有13岁,心中很怕他们。后来得知,这个卖淫组织的老大是王某,王某每4天按五五分成给她们结一次账,她们每月还要另交1200元的住宿费。

    201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接到一名被骗女孩家长的报警后,在其他女孩家长的配合下,宝鸡警方打掉了以王某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同年9月12日,王某、马某和马某某被批准逮捕。

    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上供述,2012年上半年,他与马某合伙组织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但人数太少,为增加收入,两人决定让团伙成员马某某负责“寻找”卖淫女,事后给予股份或提成。2013年春节前后,马某某在宝鸡市的一些滑冰场、网吧、酒吧等地,以谈对象的名义将多名女孩骗到保定去卖淫,其中郭某、李某、高某等都只有13岁。

    经渭滨区法院一审判决后,三人不服判决向宝鸡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宝鸡市中院以组织卖淫罪终审判决王某、马某、马某某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年、六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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