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近日,吴川市法院对被告人杨×泉犯隐匿会计凭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吴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泉于2008年至案发时任吴川塘缀镇南×村村民小组村长,杨×兴任会计,期间杨×泉兼任村出纳。在其二人管理村中财务期间,由于对村集体收支账目不进行公开和公示,南×村村民要求村干部将村集体收支账目财务会计账册送塘×镇政府审计站进行清算审计。后村民到塘缀镇政府与镇审计站反映情况,申请对南×村集体账目进行清算。随后,塘缀镇政府向南×村民小组发出通知,请村小组将村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交镇农业办进行审计。被告人杨×泉作为村长兼村出纳持有村中的支出凭证,在明知镇政府通知提交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的情况下,仍隐匿拒不提交。
吴川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泉无视国家法律,其在任村出纳期间持有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被告人在收到镇政府要求送村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进行审计的通知,仍隐匿拒不交出,其行为已侵犯了会计资料管理制度,构成犯罪。
据此,吴川市法院严格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作出判处被告人杨×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一审判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