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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江工商局组织参加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视频会

2015-04-28 15:57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李太业

    湛江新闻网讯:4月28日,廉江市工商局在局十二楼会议室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国工商系统贯彻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视频会议。局领导班子成员、副主任科员、各股室和工商所负责人共40多人参加会议。

    现行《广告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随着我国广告业的飞速发展,实施20年的现行广告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广告业发展的客观需求。这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最与时俱进之处是在移动通信和互联网领域,定义垃圾短信、垃圾邮件、关不掉的弹窗等通通违法;公交、户外禁发烟草广告;保健食品不能再打药品擦边球;明显代言广告的不能再当演员。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完善了广告监管法律制度,保障和规范了主管部门职权的实施,提升了虚假违法广告惩治力度,对我国广告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

    4月2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这是1994年广告法颁布以来的首次修订,经过大量调研和反复论证,修订幅度大、涉及范围广,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新法将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同时也规定,在虚假广告中做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再为广告代言。在法律责任当中也相应规定了广告代言人违法推荐或者证明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此外,新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医疗机构违法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广告法》新增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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