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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不可无德

2015-05-01 11:13 来源:湛江新闻网 作者:吴运时

    湛江新闻网讯:近日,吴川市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泉涉嫌隐匿会计凭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隐匿会计凭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4月30日《湛江日报》)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也就成了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香饽饽”。本案中,杨某作为村民小组组长,无视国家法律和村民利益,在明知镇政府通知提交账务凭证及账本等资料的情况下,仍隐匿拒不提交会计凭证,可以看出,其中必然掩盖着贪污行为。如今,其受到了法律的惩处,确实大快人心。

    村官腐败是当下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一大挑战。若究其原因,很多人都认为这是制度的缺陷。固然制度的设计对规制人们的行为有着重大影响。但是,“制度”是一个很空泛的概念,对于问题的原因一味归咎于制度,未免有隔靴搔痒之嫌。况且,目前我国很多法律法规都对村官的行为进行了制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也有《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所以说,我们并不缺少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原因何在?笔者认为,是不法村官无德。

    我国汉代的“三老”就是管理乡间普通事务的基层人员,跟今天的村委会成员有很大的相似性。《汉书.高帝纪上》云:“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修行就是德行,帅众就是领导能力。对于三老的选举,修行被放在了帅众之前,可见对道德的要求之高。如今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也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这也是对道德强调。

    村民小组长是村民们公选出来的。既然父老乡亲选择了某人担任村民小组长,就是基于对他的信任。村民希望他在道德上为大家树立榜样,在管理上为大家出谋划策。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只是基础群众自治组织。但是,道德缺失的村官一来无视法律,二来对父老乡亲没有丝毫敬畏,俨然把自己当成凌驾于村民之上的“官员”,总想着大捞一把。

    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绝不能缺少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是,法律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规制不同社会主体的行为,而不能强制人们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对于一个村官,道德是其守法的有力支撑。如果其道德缺失,他也将会失去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于是,要么投机取巧钻法律的漏洞,要么铤而走险,触碰法律的底线。一个村官,只有内心有着一盏道德的明灯,他才能诚心诚意为乡亲们办好事,谋利益,才能永远走在守法之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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