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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证明假妈是亲妈盗走亲妈4套房

2015-05-19 09:22 来源: 作者:四川在线

被假证明骗过的三方是否需要担责

公证处

已尽合理审查义务

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采访了蜀都公证处相关负责人杨德惠。据杨德惠回忆,事发时,冒充委托人的申请人提交的是一代身份证,而一代身份证的防伪技术低,只有身份证上的荧光字母可以识别,凭肉眼很难识别出真假。而申请人提交的假身份证上的照片是在场人假徐太婆的,公证员在无法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无法识别委托人的真伪。

杨德惠还表示,公证机关是否担责,取决于自己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在本案中,蜀都公证处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已经穷尽了相关的审查手段,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公证机构无须担责。

房管局

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市房管局审查程序合法,审查行为并无不当。市房管局基于对该公证书合法性有效性的信任,确认徐太婆身份以及委托事实,应视为已尽到审慎合理的审核义务。

银行

善意取得房屋,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指出,在此四个案件中,第三人在取得房产证后,因贷款的需要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包括农行青羊支行、中行青羊支行等在内的贷款银行,银行行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抵押权。抵押权作为其他物权适用善意取得,贷款银行善意取得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抵押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房子要不回来,受害人该怎么挽回损失

可用部分房产抵债 再请求变更过户登记

“虽然行政诉讼没能直接撤销违法登记,但两级法院确认了登记违法这一事实。”徐太婆的律师蒋健称,下一步会通过民事诉讼,向包括公证处在内的、这一系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主体主张民事责任,“也不排除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申请相应赔偿。”

对徐太婆的遭遇,有律师提出建议,建议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徐太婆可以拿出部分房产来代为清偿银行债务,从而解除抵押登记,随后在房屋产权处于没有瑕疵的干净状态时,再请求房管局变更过户登记,将房屋产权拿到手后,向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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