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新闻网讯: 近日,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案中,司机王某在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途中因接听电话导致客车与莫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事故导致潘某及10余名乘客受伤。由此,法院依据法律判决王某和莫某两被告分别担责70%和30%。(5月27日《湛江晚报》)
由于两位司机的过错共同导致了乘客的健康权受到侵害,因此这件案子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笔者认为,经过缜密的法律分析得出来的的70%和30%的责任比例,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彰显了司法机关作为人民合法利益的捍卫者形象。为什么这么说?在此,笔者想进行一回法理上的分析。
本案中,司机王某和莫某的行为是数人分别侵权行为。所谓数人分别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事先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是由于行为的客观上的联系而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交通事故猛于虎,道路交通安全是每个人的共同追求,谁都不想看到车祸的发生。这个案子中,司机王某和莫某并没有事先谋划好来一场“客货两车相撞”,但是由于他们的疏忽造成了实实在在的损害结果,而且这损害结果和两位司机的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乘客的受伤是由两位司机造成的,并非他人。所以,两位司机的行为是数人分别侵权行为毫无疑问。
据此,两位司机对自己的过错负责是情理之中。但问题是,怎样让他们分担损害结果呢?面对案件,法官应该如何分配这两位司机的侵权责任?如果草率地搞五五开,对过错者“各打五十大板”,未免有失司法公正和损害司法公信力。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确定责任的大小?这就涉及到一个“原因力”的问题,就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因此,法官应该综合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以及政策考量因素来决定两位司机该按照怎样的比例来“咽下”这车祸的苦果。通俗地说,就是不用为他人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是自己的责任也不能逃避。天道是公平的,有几多恶行就应有几多恶果吧。
这件案子的判决,本质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也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即充分地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有责任。如果越过了公平的分野,拍脑袋断案,这必然会伤害社会的正义与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