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湛江市建设“脚印城市”的统一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赤坎区民权路、民族路、和平路、大同路四条道路改造为步行街。为加强步行街交通管理,维护步行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赤坎区民权路、民族路、和平路、大同路全路段设为步行街,步行街为行人专用。
二、全天禁止汽车、摩托车、电动车行驶、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经批准的车辆除外。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步行街出入口设置交通标志,各种车辆应当遵守禁行交通标志规定,服从管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湛江市公安局 赤坎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5日









